(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)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,创造整洁、优美、文明的城市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(自治县、市)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。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、社会监督以及教育
作者:纪创城市环境工程 发布日期:2019-02-19 浏览次数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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